一、行政许可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申请表格《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注册分(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