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税务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较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较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在申报操作上,增值税申报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的减免代码进行填列。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需要在申报表上本期减免税额选择相应代码进行填报减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选择的代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减免的选择第二条。在减免代码上一定要选择清楚。特别提醒:享受以上税费减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
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享受税费减免的相关资料及备案流程,应以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关于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国某家税务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10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较长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