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在经营期间避免不了进行股权转让,较近就有一些老板因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出现了问题,然后向小编反应,希望小编提醒下各位老板不要犯相同的错误,今天呢,公司小编就根据这些老板们的建议来给大家讲讲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吧,祝愿各位老板不会犯相同错误。
公司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为未办理工商变认定股东转让股份无效,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相关手续(变更股东名册)后,可以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便认为股权变更未发生效力,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
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如果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三、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四、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
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五、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不过,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六、一股多卖的问题
包括横向,即一股卖给了数个受让人;纵向,即甲卖给乙、乙卖给丙等。
具体的解决办法包括:
1、尽量筛选出行使撤销权的人,即退出购买返还股金;
2、继续履行的,确认享有事实上、法律上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效;
3、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股权是准物权此法院应当裁判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股东,即判决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其余买家无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债权人权利。
如受让人均签订了合同,且支付了转让款,则需要注意股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如某一个已办理变更,因受让人已取得股东资格,原转让人就无权再转让,另一个转让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受让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追究原转让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