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某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某家税务总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某家税务总令第25号公布,国某家税务总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某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作废。
问:发某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某家税务总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某家税务总令第25号公布,国某家税务总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某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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